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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专盗家畜 安徽一盗窃团伙俩累犯落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08 11:34: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章科)   一盗窃团伙在短短3个月内,辗转安徽、河南两地,疯狂作案19起,窃取鸭、鹅、羊等物涉案价值达51778元。2月8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团伙的两名成员作出判决,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海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盛某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盛某海、盛某江均系安徽省城关镇人。被告人盛某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4日被安徽省霍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盛某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9日被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4月22日,被告人盛某海、盛某江伙同徐某、邵某、朱某(三人另案处理)窜至安徽省霍邱县西湖乡关咀村庙岗组天井湖盗窃余某、王某等人鸭子52只,涉案价值2252元。

    同月24日,二被告人伙同徐某、朱某窜至河南省固始县观堂乡王庄村大滩南组一树林里,盗窃丁某山羊4只,经鉴定价值为5850元。

    得手后,被告人盛某海更加猖獗。在2011年4至6月,被告人盛某海先后伙同徐某、邵某、朱某在安徽省霍邱县、河南省固始县等地盗窃山羊35只、鸭77只、鹅13只,涉案价值达4367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517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盛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8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盛某海曾犯抢劫罪、被告人盛某江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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