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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一男子流窜入户盗窃八次获刑四年半
发布时间:2012-02-08 14:13: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琍 李玲)
2月6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向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向生系邻县信丰县人,于2011年6月至9月期间,从信丰县流窜到大余县南安镇,通过撬开防盗窗、从楼顶潜入等方式,入户盗窃八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09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邹向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盗窃,于201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有前科,且系流窜和多次入户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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