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月祥 赖丽蔚)
2012年2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以“算命调包”方式窃取他人钱财的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邓强、邓军港、阳新、祝丽(均为化名)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四年零二个月的有期徒刑。
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邓强、邓军港、阳新、祝丽先后窜至安福、泰和、吉州区发现被害人之后,将其骗上轿车,以算命为借口谎称被害人会遇上车祸,要被害人将身上的金银首饰及钱财拿出来用纸包好并说出银行卡密码以避免灾祸,祝丽趁被害人不注意用装有肥皂的纸包调换被害人装有财物的纸包。之后,四人趁机驾车逃离。四被告人采取类似方式作案三起,窃得三金五件、手机两部、现金四万元。赃款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58000元。
被告人邓强、邓军港、阳新、祝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采用调包方式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及诈骗的异议,虽然被告人在窃取被害人财物前采用了为人算命消灾的一些欺骗方法,但这些欺骗行为只是为秘密窃取做掩护,被害人并未因此自愿将财物交被告人占有,被告人的暗中换取这一窃取行为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犯罪目的得逞的关键手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