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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销一条龙 万安三名偷车大盗最高领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02-09 15:56: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在不到二年的时间内,家住江西万安县的刘某明、王某彬、杨某龙合伙作案,先后盗窃摩托车38辆,通过“合作伙伴”转移31辆,销售21辆。日前,江西省万安县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明、王某彬、杨某龙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游某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8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刘某明、王某彬、杨某龙以及“小山东”、刘炎洪(两人均另案处理)时分时合多次在万安县、泰和县、遂川县盗窃摩托车,共计38辆。其中被告人刘某明参与盗窃摩托车38辆,价值126736元(经物价鉴定的金额为115536元,以销赃金额计算的为11200元);被告人杨某龙参与盗窃摩托车4辆,价值为11498元;被告人王某彬参与盗窃摩托车3辆,价值为8330元;被告人游某发转移摩托车5次共31辆,其中通过其所有的货车发往广州销售给温某的有21辆,价值593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龙主动向万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和被告人王某彬共同退清其两人参与盗窃的摩托车的全部赃款11498元;被告人游某发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并退缴非法所得7150元及退缴赃款24100元。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刘某明、杨某龙、王某彬、游某发的刑事责任。

    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杨某龙、王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杨某龙、王某彬盗窃数额均在较大以上,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游某发将明知为盗窃的摩托车予以转移和销售,属于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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