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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女子色诱加迷药抢劫他人财物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2-02-10 14:05: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吴艺明)
女子伙同他人密谋色诱以迷药方式抢劫他人财物。近日,被告人莫某婵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莫某婵伙同万某莲(另案处理)密谋以色诱迷晕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后,由万某莲准备迷晕药物,被告人莫某婵在酒吧物色作案对象,引诱到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随后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向其饮料放置迷晕药,待被害人昏睡后劫走被害人财物。至2011年3月,两人共同作案2宗,共劫得价值人民币41,599元的财物。 2011年3月3日晚10时许,被告人莫某婵伙同万某莲窜至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某酒吧物色抢劫对象。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婵引诱被害人曾某任到阳江市江城区某宾馆802房发生性关系,期间采取上述作案方法,劫得曾的人民币400元及黄金项链1条、南非钻戒指1枚、港利通牌585型手机1部(共价值人民币21,199元)等财物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同年3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莫某婵伙同万某莲窜至中山市小榄镇某酒吧物色抢劫对象。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婵引诱被害人侯某海到小榄镇某酒店四楼8888房发生性关系,期间采取上述作案方法,劫得侯的人民币6000元、诺基亚牌523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元)、黄金项链1条、玉观音1块、精工手表1块后逃离现场,后莫某婵将上述赃物交给万某莲销赃得人民币1.4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莫某婵处缴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侯某海,其余赃款、赃物均未缴回。2011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某旅馆403房将被告人莫某婵抓获归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婵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莫某婵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1宗抢劫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第2宗抢劫罪行属同种罪行,且亦能如实交代其第2宗抢劫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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