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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缓刑期内再次传销 数罪并罚获实刑
发布时间:2012-02-13 14:55: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运岩)
家住贵州省的栗某宏,一心急于发财误入传销歧途,最终害人更害己。2010年栗某宏因领导、组织传销活动被判刑,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继续在社旗县领导和组织传销活动。2012年2月13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以栗某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的一天,栗某宏接到老乡黄某的电话告诉他河南南阳这里有一个快速发财的项目,急于致富求来到了南阳邓州,经过一系列的“上课”、“培训”,他成为了的某“人际网络”公司的骨干人员。粟某、黄某组织人员进行上课洗脑,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织层级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钱财吸纳人员多达70余人。2111年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栗某宏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内,栗某宏本应真心悔改,可是传销活动的“洗脑”让他无法自拔。2011年春节期间栗某宏联系被劳动教养的黄某和杨某,继续以推销某 “人际网络”的名义,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实行五级三阶制方法发展下线,加入的会员需缴纳3000元费用,介绍人根据不同等级进行提成,提成从15%-52%不等。共发展会员50余人。 社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粟进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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