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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寻衅滋事被劳教 怒砸刑警私家车再受罚
发布时间:2012-02-14 14:43: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鲁强 聂金林)   因寻衅滋事曾被公安机关追究,事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原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私家小车,竟起意砸坏车辆泄愤。日前,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和胡某某(已判刑)、胡乙(已判刑)三人吃完夜宵后开车一起来到万年县陈营镇万昌北大道,胡某某发现了县公安局刑警即被害人孙某的银灰色现代牌伊兰特型号轿车停放在该镇长安路西侧路口处街道上。原来早在2009年度,三人因寻衅滋事,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胡乙及本案被告人胡某则均被劳动教养一年,当时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便是孙某。为报复孙某,胡某某提议砸车“出出气”,并经三人商议同意后,三人分别手持铁锤、砖头、石块将孙某的小轿车车窗、车门玻璃、车灯、车身、车座等处砸毁,随后三人驾车逃往余干县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为:孙某的现代牌伊兰特型号轿车修复价格为5,570元。

    案发后,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5,5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胡某因寻衅滋事被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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