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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三盗车贼疯狂流窜作案获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2-02-14 14:54: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润平)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流窜作案、专门以车辆作为盗窃对象的三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浩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2011年6月,三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彭某因做生意亏本并萌生了盗窃车辆的想法。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驾车由合肥往芜湖方向,沿途寻找盗窃目标至繁昌县安定花园31幢与峨溪河之间的公路旁,发现被害人王健停放在此的货车(车牌为皖G20330)。后由被告人刘某浩在路边望风、接应,被告人彭某勇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打开车窗、车门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9701元。

    2011年8月7日,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彭某驾车由合肥往宣城方向,沿途寻找盗窃目标至宣城市区澄江办事处“舒馨男女洗浴”门前的拱极路旁,发现被害人王军停放在此的货车(车牌为皖PA1107),后由被告人刘某浩、彭某在路边望风、接应,被告人彭某勇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打开车窗、车门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5914元。

    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驾车由合肥往安庆方向,沿途寻找盗窃目标至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镇乡集贤北路“永安钢管租赁”北侧墙边,发现被害人韩俊停放在此的货车(车牌为皖HA2155)。后由被告人刘某浩在路边望风、接应,被告人彭某勇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打开车窗、车门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7611元。

    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彭某均于2011年8月27日被宣城市公安人员抓获后,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另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两起盗窃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上述被盗的皖PA1107和皖HA2155两辆货车,并均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参与盗窃三次,价值合计263226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彭某参与盗窃一次,价值125914,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彭某勇提议并实施具体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浩、彭某负责望风、接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彭某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彭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勇、刘某浩另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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