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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无着 借助“前科”弟弟暴力维权
发布时间:2012-02-16 09:30: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国磊)   河南省固始县几位农民工为一工头运输砖块,可在结账时双方为结账方式发生争执。其中一名愤怒的农民工找来有犯罪前科的弟弟帮助“维权”。结果,其弟弟带人将工头的一名员工殴打并砸毁物品。最终,肇事者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2012年2月15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山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山,男,1978年10月出生,固始县城关镇新桥村农民。

    被告人杨某山的哥哥杨某某与夏某等人为工头桂某等人在固始县城关镇新桥村的建筑工地运输砖块。2010年1月14日14时许,在该建筑工地上,因对结算方式意见不一,双方争执不下。被告人杨某山得知后与桂某发生争吵。杨某山随即打电话召集十余人。人员来到后,桂某已离开工地。杨某山随即率众对工地办公室内的郭某进行殴打,并把建筑工棚内的物品砸毁。经价格鉴定,被砸毁财物价值6077元。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山外逃。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2011年7月31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山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其于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山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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