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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新房“闹鼠患” 解除合同理不足
发布时间:2012-02-20 13:44: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光)   临近待产的租客朱洁小姐,在租赁了仅一个多月后,就以所租赁的新房夜夜闹鼠患,导致她无法入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房东倪琴女士却称,朱小姐是想产前临时借居住房,再籍口编个理由退房。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由倪女士返还朱小姐押金及部分租金计1.5万元。

    涉案本市余姚路某号全装修新建商品房,系老家在温州的倪琴女士所购置房屋,从购置该商品房起倪女士就把该房屋作为一种投资,便委托本市某二手房中间商予以出租。2011年8月4日,经中介商居间朱洁与倪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倪女士将该房屋出租给朱洁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7日止,租金每月1.1万元,三个月为一期支付,押金为1.1万元。合同签订后,朱洁支付了三个月租金3.3万元,押金1.1万元。2011年8月8日朱洁入住该房屋,而在同年9月21日朱洁却委托律师致函给倪女士及中间商,称该租赁房屋内有老鼠出没的迹象,食物被啃咬,深夜多次听见老鼠爬动的声音,导致她夜夜无法入眠。她曾委托了上海某有害生物防治(上海)有限公司上门,对涉案房屋作灭鼠清理工作未见效,遂委托律师向倪女士及中间商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退还三个月租金及一个月押金共计4.4万元,赔偿违约金1.1万元,支付除虫服务费1000元。

    2011年9月23日,倪女士也委托律师回函朱洁及代理律师,称朱洁所言均系不实之词,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声称涉案房屋系市中心的高档楼盘,房屋装饰精致讲究,后经现场处置却未发现有鼠患成灾之说,根本不影响正常生活。倪女士认为基于朱洁已作腾退了房屋,欲终止双方租赁关系,则表示对朱洁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并要求朱洁承担违约金1.1万元,并保留追究朱洁违约造成的损失。之后,虽经双方或委托律师进行过多次交涉,终因双方在退款的金额上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该起案件诉讼到法院,朱洁与倪女士及中间商仍坚持各自观点和理由。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倪女士认识到若该合同继续履行,则单方作出退房的朱洁租金已无法收取,表示她愿意退还朱洁所付总金额的1.5万元(包括押金部分);而朱洁坚持底线要求倪女士退还3万元,致调解无法达成。

    法院认为,朱洁与倪女士是自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只有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条件的出现,方可解除合同。故朱洁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构成了违约解除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朱洁败诉。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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