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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主要措施
作者:肖建宏 发布时间:2012-02-21 16:07:57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主题,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较大的进展,以司法廉洁为重点的廉洁自律工作不断深化;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为重点的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以审判作风建设为重点的纠风工作稳步推进,这些成绩的取得,与人民法院自身狠抓廉政建设教育是分不开的。 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审判工作来开展,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提高工作效率,全力维护司法权威。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是法官队伍中可能存在的最集中、最典型、最严重的腐败现象表现形式,也是最被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紧紧围绕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开展廉政建设工作,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而要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针对法院工作特点扎实开展廉洁自律和纠风工作 法官手中都有审判权或执行权,这是人民法院区别于其他部门的特点。因此,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也要针对自身的工作特点来开展。必须按照“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要求,既要坚决贯彻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各项部署,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任务,又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和工作特点,针对工作特点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重点融合到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去。 (一)追求司法廉洁是开展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 要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结合法院工作特点,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为指南,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廉洁自律提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一是要严禁滥用职权,特别是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严禁法官超越职权和违反程序审批案件,要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是要严格规范人民法院干部的配偶、子女法律从业行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要严格执行。这对规范法院干部的行为,树立法院形象有很好的作用。三是要禁止法官收受当事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此类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收受主管或者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法院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和有价证券。还规定不准接受任何影响公正审判的吃请、礼品、礼金等。同时规定,禁止给上级法院及领导干部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人民法院的每们干警都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廉洁司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才能稳步推进廉洁自律工作。山东省潍坊市子区法院违反规定在执行案件中让申请执行人报销费用并收取好处费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对法院和法官形象影响极坏,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二)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严格纠正影响法官形象的不正之风。 作风建设抓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这也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良好的形象能够树立司法权威,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多年来,各级法院都十分重视审判作风建设,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目标,每年都有针对性地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纠正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通过大力开展纠风活动,少数法官在庭审中举止不得体、用语不规范、态度不认真、着装不整洁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减少和杜绝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执行难”问题得到缓解,门难进、脸难看和冷、横、硬、推现象得到实质性改变。纠风工作使法院的审判效率大大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进一步加强,进一步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作风建设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此项工作必须长抓不懈,否则还会不断发生更多的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现象。 二、在法院内部构建 “四不为”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标本兼治 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必须建立起“四不为”机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建设,就谈不上加强廉政建设。 (一)强化教育,着力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要围绕“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这一主题,继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使广大干警深入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追求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一是要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二是要组织开展好各种专题教育活动。三是要开展正面教育,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四是要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确保政治上的廉洁性,做到从严管理,从严要求。五是要将廉政教育作为法官培训的重点,进一步树立廉洁意识。六是要开展法院廉政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执法意识,增强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政治思想道德防线。 (二)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着力构建 “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构建 “不能为”的防范机制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施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要严格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而严格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公开促公正;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效率促公正;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筑司法公正的隔离带和防火墙。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法官的惩戒制度,使法官真正做到依法办案。 构建 “不能为”的防范机制的另一主要途径是加强监督制约。要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进行监督制约,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合理配置权力。一是要积极推行院、庭长对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大力强化院、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二是要在执行机构内部推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衡新机制。三是要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实现案件审理流程的科学管理。四是要全面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确保案件质量。五是要完善和强化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六是要进一步构建“大调解”机制,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案件调解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的案件违反审判纪律的可能性较小。 (三)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强化构建“不敢为”的惩诫机制。 法官如果不依法办案,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加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力度,是法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与关键。要建立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所谓“由人到案”,即对于违法违纪法官,除进行惩处外,还对其经办的案件进行审查,如系违法办案,坚决予以纠正;所谓“由案到人”,即如发现违法案件,除依法纠正外,同时审查办案法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如系违法违纪,坚决追究其责任。只要人民法院始终把查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作为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重中之重,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法官违法办案。 (四)切实解决法官待遇,积极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从严治院是必要的,但也不能忽视提高法官待遇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针对法官的各项政策和法律,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党委政府部门沟通、协商,争取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支持和保障,从而解决法院的办案和办公经费以及法院干警的福利待遇问题,为法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法官从心里滋生“不必为”的信念和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官的安全保障问题。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邮政分局保安队长朱军携枪进入零陵区法院办公室,对正在研究案子的几位法官进行疯狂扫射,当场造成3名法官死亡、3名法官受伤的惨剧。类似的恶性事件给法官的安全保障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如何保障法官的安全问题。 “四不为”机制是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涵盖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也是保持法官队伍廉洁公正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各级法院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就是一个极好的办法。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都纷纷试行了这一制度,但因为各地争取的试行条件不同,有的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不力,投入廉政保证金的经费太少,难以达到“不必为”机制的要求。 三、要抓好廉政建设,还必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要始终把廉政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首要位置,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深入推进法院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在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在领导工作中体现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要建立党组统一领导、院领导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联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作为领导,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永葆共产党人的纯洁公仆本色,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官,才能保证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领导起好带头作用,做到廉洁自律,一身正气,对能教育大家廉洁执法。 试想,一个身都不正的领导干部,能够代表法官的公正形象吗?在会上强调纪律作风,要求干警如何如何,而自己在台下却全然不顾纪律的规定和要求,这种行为不但在干警中产生极坏的影响,就在人民群众心中也败坏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因此,每一位法院的领导干部都应该做遵守纪律的先行者。 能够抓好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对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必然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只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才能从审判、执行等职能工作中体现出“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宗旨。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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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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