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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因误解拒交税 法官辨法析理促双赢
发布时间:2012-02-22 16:33: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姜祖伟)
2月22日,在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处罚人王某最终缴纳所欠超标准排污费,从而既使得王某意识到自己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又使得国家的税收得以顺利收缴,做到了案结事了。
王某是个下岗工人,在本县经营一家餐馆,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15日县环保局三次要求王某对2011年度餐馆超标准排污费进行申报。王某一直拒绝申报,2012年2月1日,县环保局向王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置之不理,2011年2月20日,县环保局向广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行政庭受理后,行政庭的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王某之所以拒交超标准排污费,是因为王某认为自己是下岗工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下岗工人可以免交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规定,所以一直拒绝申报。通过了解,王某不申报的原因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造成的,并非恶意拒交。 因此,行政庭执行法官耐心地向王某辨法析理,指出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与排污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下岗工人个体经营户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中不包括排污费,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王某负有缴纳排污费的法定义务,王某认识到自己对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的不足和片面之处,最终案件得以顺利履行,王某交齐罚款2000元。并当场承诺以后一定按时缴纳相关税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个体经营户,并学习相关法律。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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