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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猎枪聚众斗殴被砍成七级残废照判刑不误
发布时间:2012-02-23 09:48: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江西万安青年男子邝某为帮好友出气竟持猎枪去打好友仇家,不料反被仇家用刀砍成残废,因触犯法律成为刑事被告人的同时又成为刑事被害人。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邝某平、萧某吉等五人聚众斗殴案进行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对五人分别判处刑罚。
被告人邝某平与被告人萧某吉是好友。2010年6月12日下午,萧某吉因与被告人汪某有过节,欲通过武力来解决,遂跟邝某平说“今天晚上要打架,你给我打,出了事我来摆平”。邝某平应允。当晚11时许,萧某吉等人来到万安县加油站斜对面的马路边下了车。下车后,被告人邝某平从车上拿出猎枪在马路上晃来晃去。汪某获悉邝某平在加油站便带人开了三辆车前往。汪某和罗某永一下车即持刀冲向拿着枪的邝某平,汪某朝邝某平持枪的手上砍了一刀,致使邝某平右手骨折,然后汪某、罗某永又持刀朝邝某平头上、手上砍打。邝某平被砍伤后跌坐在路边的花坛边。被告人刘某华持铁棍参与打架,并帮邝某平抵挡,被罗某、罗某永追打,遂跳至农田中逃离现场。被告人汪某、罗某、罗某永和肖某霖等人也离开现场。经鉴定,邝某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邝某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某平与被告人汪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汪某一次性赔偿了邝某平各种损失人民币60000元,当庭付清此款。被告人邝某平对被告人汪某的伤害行为给予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萧某吉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被告人邝某平、罗某持械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斗殴,并导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汪某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在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大,系主犯,量刑时本应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其在法庭审理期间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邝某平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邝某平的谅解,量刑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可以对其选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萧某吉因与汪某之间发生了争吵而组织他人聚众斗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本案主犯,量刑时本应从重处罚,但因其能投案自首,归案后又能劝说其他不同案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接受法律制裁,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其行为得到了汪某等人的谅解,决定对其选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邝某平持枪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本案主犯,量刑时本应从重处罚,但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不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其行为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以对其选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该院遂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萧某吉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邝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参与聚众斗殴的被告人同时获刑期不一的缓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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