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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出头”致人重伤 冲动少年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2-29 15:43: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晓梅)   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结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9年4月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小虎(化名)、小建(化名)(二人另案处理)途经威舍镇贵醇南路转盘处时,见被害人小刚(化名)、小伟(化名)坐在转盘上向同学小城(化名)打招呼,被告人赵某以为小刚、小伟辱骂小虎,遂持刀将二人杀伤,经法医对小刚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赵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其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1900元,被害人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赵某属初犯,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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