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力生 黄隆瑾)
聋哑人为泄私愤伙同他人盗窃财物,畏罪潜逃十四年后投案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日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来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所退赃款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来系聋哑人,其原有一女友,准备结婚,因女友哥哥嫌弃王某来是聋哑人而私自悔婚,将王某来的女友指婚给被害人陈由汉,王某来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陈由汉。1997年1月15日,王某来打手势告诉谢番根(同案犯,已判刑),他有陈由汉的摩托车钥匙,相邀一同去偷这辆摩托车(时价值3400元)。当日傍晚,王某来发现陈由汉的摩托车正放在其姐夫家附近的棚子里,就打手势告诉谢番根。之后,王某来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打开摩托车并将车推至棚外公路上,交给在那里等候的谢番根。谢番根便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往王某来家驶去,并将车藏在其家中。次日晚上,两人又将摩托车转移至谢番根家。六、七天之后,两人将摩托车骑至驿前镇销赃,得赃款1400元,王某来分得500元。案发后,谢番根一人花1900元赎回摩托车并退回给被害人陈由汉,并和被告人王某来共同赔偿陈由汉修理费300元。之后,王某来便一直逃亡在外,时达十四年,直至2011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回赃款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被盗摩托车被及时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又具有自首情节,且是聋哑人,系初犯、偶犯,决定依法对其适用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