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苏剑宇)
仅仅因为招揽顾客这一点点小事,两名卖猪肉的屠户大大出手,在挥刀相向砍伤他人后,屠户徐某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湖坊镇农贸市场与同在市场卖猪肉的被害人丁某因招揽顾客的事情发生争吵。随着争吵的不断升级,两人开始互相拉扯,继而扭打起来。在丁某朝徐某头部打了一拳后,徐某眼见自己吃亏打不过他,冲动之下就拿起附近摊位上的刮毛刀朝丁某的腿上划了一刀,丁某一下子倒在了地上。经法医鉴定,丁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与被告人徐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扣除原已支付的医疗费11000元外,另由被告人徐某一次性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各项经济损失2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发生双方都有过错,且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