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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妇以高利为诱饵诈骗360余万领刑18年
发布时间:2012-03-13 16:22: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忠)   3月13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吴某芳设高利诱饵诈骗360余万,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件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间,只有小学文化的农妇吴某芳以合伙投资“冰洲石”出口生意及炒“新股”有高额回报为诱饵,分别骗取被害人方某桂、方某妹、林某如、林某红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788499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芳于2005年至2008年间,以借款有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分别骗取被害人洪某如、洪某辉、洪某烹、郭某玲、方某城等人款项共计人民币899000元。诈骗所得除部分以支付利息返还受害人,其余大部被吴某芳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伙投资做生意能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27834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被告人吴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有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844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艳芳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芳认罪、是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愿意归还借款、身体患有疾病等具有量刑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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