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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作者:王长平 发布时间:2012-03-16 10:16:57
【案情】
2008年初,段某以335600元向游某购买商品住房一套,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才得知该房已在两年前被游某用于抵押贷款。后经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原告段某归还该套商品住房,被告游某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及损失共计5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该套商品住房归段某所有,游某不用履行给付50万元的义务;二、游某在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还清抵押贷款15万元,并积极配合段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三、段某撤回执行申请,并原判决不再作为执行依据;四、如发生纠纷,段某可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确认该商品住房归申请执行人段云峰所有。逾期,游某未履行和解协议,段某可否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向法院起诉的依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作为起诉依据,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只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或执行过程中履行方式的变更,执行和解协议依附于执行依据即原生效判决,只是在强制执行之外为更好的兑现判决而采取的一种执行方案而已,竟然原购房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院依法审理完毕,并且作出生效判决,如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向法院起诉的依据,实际上是对同一个案件的第二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得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作为起诉依据,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所重新设立的一种新的债的关系,在我国合同法上应属于一种新的无名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特征,具有当然的合同效力,如违反,亦可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既然是协议,也就是双方的合意,即可谓之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是在依附于执行依据即原生效法律文书,与原债权债务具有密切联系,但不能就此仅仅认为只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也可能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一个全新的合同关系,只要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私权利可自行处分的体现。 三、一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于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来讲是不能反悔的,作为债务人可以主张按照和解协议履行;那么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申请执行人也应可以坚持必须按照已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来履行,而不是仅仅只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这有悖法理。 四、本案中,申请人段云峰与被执行人游明龙在自愿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已经明确原判决不再作为执行依据,如发生纠纷,段云峰可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确认该商品住房归其所有。该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属另一个合同关系,如被执行人游明龙违反该协议,则段云峰有权以此为依据诉求法院支持其合法权益。 综上,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作为起诉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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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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