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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烟草制品欲获利 钦州一男子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03-19 15:3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被告人童某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日前被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童某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况下,通过快班托运方式将烟草制品托运到钦州市汽车总站后,将烟草制品储放在他租用的钦州市某小区车库内,以便伺机销售。2011年6月21日,钦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稽查员根据线索,在钦州市汽车总站将来车站的被告人童某抓获,并在该汽车总站行包房处查获被告人童某自广西南宁市托运到钦州市的烟草制品共6件(纸箱装)。接着,稽查员还在被告人租用的某小区车库内查获各种烟草制品一批。经检验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共价值共人民币5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烟草制品伺机销售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储存的烟草制品已经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获利,且其非法经营的数额,刚达到追诉的起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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