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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项目经理行贿谋私利 单位个人均受罚
发布时间:2012-03-23 15:26: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伍洁洁)   3月23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单位行贿案件,判处被告单位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底,被告单位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承建某某住宅小区项目,被告人陈某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管理该住宅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可自主支配该项目资金。在该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陈某以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名义先后12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人民币21.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开发项目的主管人员,亦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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