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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牌喝酒起争执 男子持械伤人赔偿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2-03-27 14:27: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何华娟)   在酒桌上因玩牌规则不同而发生争执,一男子竞恼羞成怒,纠集数人将“酒友”打成轻伤,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6月6日晚,被告人黄冠某与甘宝朋(已判刑)到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那湴村岜墩屯韦文伟家喝酒,因玩牌喝酒规则不同而与同席的被害人韦明生、黄超英发生争执。甘宝朋与黄冠某提前离席,返回到本屯村边一鱼塘处时,遇见甘宝战(已判刑),两人认为喝酒被欺负,提出让甘宝战帮忙教训韦明生、黄超英,甘宝朋还让甘宝战回家拿来了一把砍蔗刀。随后,两人又电话叫来黄福进(另案处理)参与。四人汇合后,分乘两辆摩托车,先到树林砍伐了四条木棍,然后到罗白乡那湴村与蒙井村交叉路口往那湴方向50米处守候。当晚11时许,当韦明生和黄超英返家途经此处时,被四人持棍殴打手脚及背部等处。经法医鉴定,伤者韦明生右尺骨骨折属于轻伤。被告人黄冠某作案后外逃,2011年9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黄冠某与韦明生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黄冠某赔偿韦明生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元,韦明生对黄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冠某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冠某积极实施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冠某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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