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瘾君子难拒毒魔诱惑 为赚20元差价走向深渊
发布时间:2012-03-30 09:25:3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霆)   因抗拒不了毒品的诱惑,以贩养吸,为赚取20元差价而身陷囹圄。3月2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毒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向恩情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毒品海洛因49.5克及作案工具一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2011年10月的一天,一个名为申某的人到向恩情家,希望向帮他卖海洛因,并承诺以360元/克的价格给向恩情,待向恩情卖掉后再给他钱款。因觉得有利可图,向就开始联系人购买海洛因。2011年10月的一天,陈某联系向说有人要买50至100克海洛因。向要求价格至少380元一克,并约定由其将海洛因带到堰塘交给陈某,由陈某去交易后再将卖得的钱转交给其。除去杂费开支,超出360元/克后的20元/克的钱,与陈某平分。

    2011年10月15日,向恩情和陈某商量后,准备以人民币380元一克的价格出售海洛因给他人。向恩情在镇雄县母享镇陇东村砖厂处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海洛因49.5克。

庭审中,被告人向恩情提出其并未贩卖毒品,其因吸毒而持有毒品,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恩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而被告人向恩情提出其并未贩卖毒品,其因吸毒而持有毒品,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恩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