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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不露面发短信要钱 恋爱一年才知是女性
发布时间:2012-04-05 08:56: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桂兰)
2012年3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青(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1年1月至12月间,董青称给汪丽(化名)介绍一名叫“尚进”(化名)的男朋友,并给汪丽留了“尚进”的电话号码,后董青以“尚进”的身份通过手机给汪丽发短信谈恋爱,骗取汪丽的信任,而后董青以“尚”被抓需要“活动”为由,陆续骗取汪丽的钱财,至案发之日共骗取汪丽现金27万元,汪丽发觉上当后在董青住处找到董青,董青在罪行败露后退还汪丽现金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董青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董青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青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作案工具HTC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动感地带移动卡一张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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