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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兴11人合伙抢黄金 4人潜逃18年归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05 11:10: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18年前,江西德兴11人合伙抢劫黄金,其中4人潜逃多年被抓归案。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11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汪某、王某发和同案犯程某良、祝某兴、王某水、张某盛、陈某学(五人均已判刑)在程某良家,商量去德兴铜矿一号尾砂坝陈某某等人合伙经营的炼金棚抢劫。之后七人携带猎枪、手铳、西瓜刀等凶器一同前往该炼金棚,途中遇到被告人陈某升、同案犯张某生(已判刑),二人也随同前往。随后祝某兴等人又叫来当地熟悉路线的被告人余某青、祝某竹。该11人于1994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一同来到被害人陈某某的炼金棚,持所携带的凶器对陈某某等实施胁迫,抢走用脸盆所装的金泥1000余克,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而后平分外逃。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汪某在上海市被抓获归案;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发、陈某升在浙江省温州市被抓获归案;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余某青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青、汪某、王某发、陈某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持械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同案人程某良参与了预谋,携带猎枪,主持分赃,祝某兴参与了预谋,纠集他人,携带了凶器,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危害性,相对本案四被告人要大,本案四被告人相对要小。被告人汪某、王某发在同案人程某良家,事先参与了预谋,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余某青、陈某升系后来参与,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汪某、王某发、余某青持械,其危害性相对较大,被告人陈某升徒手,其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汪某、王某发、余某青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被告人陈某升要大。被告人陈某升在所有11名参与抢劫人员中,所起的作用及对社会危害性最小。四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的全部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此后近18年的逃亡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其亲属主动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发的亲属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量刑的情节,结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青、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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