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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垫江五“瘾君子”强抢他人毒品被判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2-04-05 16:12: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陈某某、王某、陈某、邱某、余某五个“瘾君子”为吸毒,意图敲诈拥有毒品的邹某不成,便对邹某进行殴打,并强行抢走邹某(另案处理)的毒品。近日,重庆市垫江县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陈某、邱某、余某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陈某、邱某与李某、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长期吸毒,得知邹某处有毒品后,遂预谋敲诈邹某的毒品。4月16日晚19时许,按照事先的预谋,被告人陈某某安排由李某和被告人陈某先到邹某家中找其吸毒,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陈某、邱某、余某来到邹某家,以邹某给李某吸食了毒品为由,当场对邹某采取语言威胁和殴打的方式,要求邹某拿毒品出来解决此事。邹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威胁和殴打下,被迫当场将装有11包冰毒(约5克)和12颗麻古的铁盒交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抢得毒品后便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陈某、邱某、余某和李某、李某某将部分毒品吸食。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陈某、邱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邹某的毒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七条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的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被告人陈某某、王某、陈某、邱某、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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