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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转账失误能否返还?
作者:刘丽 发布时间:2012-04-10 10:23:40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深入,网络行为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查明客观事实,正确认定证据,成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近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该案纠纷的发生源自一笔网银转账交易。
原告杨一诉称:“2011年9月13日我通过网银转账因操作失误(选择账号后鼠标滑动)而把本应汇给弟弟的1万元汇入了被告彭红的账户。我叔叔一年前与彭红有过生意往来,我曾通过自己的网银帮叔叔转过钱给彭红,因此网银系统内存有彭红的账户。发现错汇后,我马上与彭红联系,要求其退回1万元,但遭到彭红及其妻的拒绝。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 被告彭红辩称:“我是收到了原告汇的1万元钱,但这笔钱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买卖行为的正当得利。我不认识原告,没有与原告发生过买卖行为,原告是替他叔叔杨大付的货款。杨大9月12日到店内定下价值1万元的货,我与他说好付款了就发货。按交易习惯,9月13日下午,杨大自己联系的司机来我店里说是杨大的货要装车,我查看手机短信发现收到了1万元货款,于是便请人装货上车。之前与杨大交易过几次,基本上都是这样的流程,至于杨大通过谁的账户转账给我跟我没关系,我只要收到货款即可。另外,原告说的操作失误不可能发生,网上转账除了要选择账号之外,还需要输入户名,账号与户名不匹配的话交易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我收到这1万元是正当的货款,不是不当得利。” 庭审中,原告举证一份交易凭证,证明其汇出1万元至被告账户。被告承认收到1万元,同时举证一份货单及一名证人(搬运工)证明买卖行为。但因货单上没有杨大的签名,证人证言与被告所述不一致,两份证据均遭原告否认。这1万元究竟是不当得利还是货款?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但都没能说服对方。仅凭现有证据,法庭也难以认定。 原告所述“操作失误”是否存在?作为一个经常会使用网银来转账的行为人,原告“操作失误”发生的概率有多大?被告称的货单无需对方签名确认,是否成立?对方否认白条货单时,该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都是审理本案需要解答的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法庭只能根据证据规则来推定负举证责任一方在举证不能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谁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已举证证明了其汇款给被告的事实,该事实得到被告的认可,并且被告自认其不认识原告,那么原告此时的举证责任就已经到位:没有业务往来的双方,一方获得另一方的汇款,即是不正当得利,另一方主张返还时一方便应返还。原告主张的事实已得到初步认定,被告要反驳便需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货款的事实。被告举证的一份货运单,因没有交易双方签名确认,其效力需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被告证人的陈述的事实与被告本人陈述不一致,亦不能佐证被告主张。被告实际举证不能,应将诉争1万元返还给原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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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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