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保险行规与法律抵触 “醉驾亡人”不能免赔
发布时间:2012-04-10 15:27: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德金 陈莹)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深入钻研法律政策,创新办案思路,成功审结一起“醉驾”认定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件,并被二审维持原判。由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在全市乃至在省尚属首例,所以不仅引起司法界的热议,而且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评价这是一次“突破了瓶颈的审判”,开辟了惠民的先河。

    2008年6月2日21时许,在宴会上喝醉酒的刘强(化名),驾驶一辆尼桑轿货车风驰电掣般的行驶在公路上,大约半小时后,刘强酒意大作失去理智,与李飞(化名)驾驶的捷达轿车相撞,酿成了一起车毁人亡的恶性交通事故。刘强当场死亡,李飞及车内3人受重伤,其中王顺(化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强是醉酒驾车,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付全责,李飞及车内3名人员无责任。

王顺意外身亡后,其妻宋芳为了替死去的丈夫讨说法,将雇主李飞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王顺人身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李飞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李飞依法院判决如数将赔偿金付给宋芳。案件到此并没有结束,李飞又将刘强的法定继承人何兰(化名)、尼桑轿货车“车主”张杰、尼桑轿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年6月2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案发时刘强已当场死亡且负全责,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何兰,有义务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何兰支付李飞赔偿金74931元,由于被告张杰无责任,法院判决其不承担任何责任。刘强所开尼桑轿货车辆投保公司始终坚持“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免赔”的一系列规定,称“赔偿没有先例”,拒绝赔偿。依思维定势和审判管理,此类案件的审理常常只追究醉驾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责任,而忽略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责任。

    办理此案的主审人及合议庭从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普惠民生的角度出发,调整思维和理念,认为“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免赔”这一规定是保险业制定的行业规定,并非法律规定,保险行业制定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1款1项、《侵权责任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飞12万元。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上诉到大庆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级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醉驾亡人案中担责赔偿,在大庆乃至全省实属首例,这一案件的审判,打破了“行规”和“霸王条款”,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开辟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先河”,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