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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尿急进居民家小便顺手牵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11 15:05: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张海峰)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宋某刚系劳改释放人员。2000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2011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宋某刚驾驶租借的赣DP3899号现代小汽车从遂川县来到万安县城,吃完中饭后在万安县芙蓉镇锦绣佳苑住宅小区停车休息。下午2时许,被告人宋某刚下车找小便处,上楼来到三栋二单元,发现被害人刘某家未锁门,便推门入室找卫生间,从客厅过道走过时发现架子上有件男式夹克,心生歹意,从夹克的口袋内掏出一只黑色钱包,盗取钱包内人民币4900元。 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刚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鉴于被告人宋某刚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且具有流窜作案及入室盗窃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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