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钢材厂假冒商标非法经营获利15万 厂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17 10:16: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淑燕)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周军伙同吴小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余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军、吴小辉于2009年下半年在渝水区某村委附近筹办一钢材拉丝厂,2010年4月试产后并于同年6月正式生产。该厂自投产以来,未经福建省南平市双友金属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螺纹钢,并在该产品上使用双友金属有限公司的“双友”牌注册商标。经查,该厂共生产假冒“双友”牌螺纹钢41.11吨。已销售17.5吨,非法经营数额为81650元;未销售数量为23.61吨,非法经营数额为75552元。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周军、吴小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吴小辉在未经“双友”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该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并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而在该钢材拉丝厂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72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