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施工标志不明显 酿成事故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2-04-17 10:36: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原告吴平的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2011年12月20日,新干县某建筑安装公司施工时将一段公路挖断,在路面上设置了红油漆写的木板警示牌,但该警示牌没有夜间反光作用,过往司机无法看清。当晚10时许,吴平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避险不及摔倒,造成二级伤残,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在公路上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造成原告受伤,应赔偿其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