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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标志不明显 酿成事故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2-04-17 10:36: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原告吴平的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2011年12月20日,新干县某建筑安装公司施工时将一段公路挖断,在路面上设置了红油漆写的木板警示牌,但该警示牌没有夜间反光作用,过往司机无法看清。当晚10时许,吴平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避险不及摔倒,造成二级伤残,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在公路上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造成原告受伤,应赔偿其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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