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尹杰婕)
两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伤者无法获得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死者家属对其进行赔偿。2012年4月17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蒋名初、王美兰、蒋思琴赔偿原告杨建华5351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16时15分许,原告驾驶赣D9W745号二轮摩托车从禾市镇沙上村石膏背小组往禾市街上行驶,途经泰和县禾市镇国渡至桂原路段时,与相对方由被告亲属蒋建华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蒋建华当场死亡,原告受伤,两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泰和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泰公交认字[2011]第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蒋建华与原告杨建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泰和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时间共116天,经泰和县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建华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七级伤残,出院后继续治疗费2000元,伤后休息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建华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杨建华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建华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杨建华及死者蒋建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蒋建华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任何保险,故蒋建华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一半的责任,杨建华的损失总计107032元,被告蒋建华应当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53516元,该赔偿责任依法属于蒋建华生前的个人债务,故三被告应当在继承蒋建华遗产的范围之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