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国红)
哥哥离婚妹妹急于帮忙,反被嫂子砸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周某640元。
被告系原告的嫂嫂。2011年3月10日上午,原告陪同其二哥到法院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原告为其二哥与被告离婚一事与被告发生争吵。调解结束后,被告离开房间,原告紧随被告外出到走廊上,要求被告返还拿了其二哥的2万元钱。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拿起地上的一块大理石将原告头部砸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为轻微伤丙级,医疗费用为500元以内,鉴定费140元。原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856.32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吵过程中,用大理石将原告打伤,其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主动介入其二哥与被告离婚事事宜,并在被告离开后,追至走廊要求被告返还所拿其二哥的钱,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系引起该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对其自己的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及营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超过500元限额部分医疗费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