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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带路不慎 七旬老人跌伤
发布时间:2012-04-17 15:03: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陈社生)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吉安某旅行社因未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客摔伤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011年3月,年逾七旬的吴某陪伴妻子参加了由吉安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的旅游活动。吴某按商定的标准支付了旅游费用。在海南旅游的第三天的晚上,导游为图方便,将包括吴某在内的旅客带入路面不平的小径回旅店,吴某行走时跌入水沟致左脚跟骨折,住院治疗6天方痊愈,事后吴某与旅行社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把旅行社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负有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免遭侵害的义务。导游带领年事已高的吴某深夜抄不安全的“小路”行走,不进行安全提示、警示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旅行社构成违约,对吴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吴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及机票损失费共计6200余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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