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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找人冒充被告出庭 法官慧眼识破骗局
发布时间:2012-04-18 16:04:46
光明网(通讯员 黄玉宝)
原告串通被告的哥哥,冒充被告参加离婚案件的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过程中,通过细致审核,发现这起特殊的离婚造假案件,并对参与者实施处罚措施。
原告李娟诉被告沈祥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沈祥在苏州无固定地点,无法传票送达开庭传票。该院要求原告联系被告,准备直接送达,但4月6日原告通过电话与案件承办人联系,称被告同意一同到法院解决问题,并约定4月9日到庭,根据本案实际,法庭同意原告要求。4月9日,原告与一名男子一同到法庭,声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在审核原被告身份时,发现“被告”与结婚证上的被告照片虽然脸型相似,但略显消瘦。承办法官很警觉,询问被告:“你真的是沈祥吗?”“被告”斩钉截铁地回答,“我就是沈祥,谁敢造假?”承办法官问:“你怎么与照片上略显消瘦?”“被告”回答:“我结婚时较胖,现在瘦了下来。”说完后,主动向法庭提供被告沈祥本人的身份证让法院核对。后经法庭询问原告李娟,原告李娟确认是被告本人。因此承办人在庭审中就没有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过于细致的核对,后经法庭调解,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二人离开了法庭。 后承办人在书写民事调解书时,再次详细比对结婚照,细细回想当事人的面容,发现被告的面容比例有较大差异,同时结合原告有聘请委托代理人的手续和当天其代理人并没有到庭的反常情况,便决定电话询问其代理人,在得到不知情以及不愿意为原告代理的答复后,承办人决定暂缓发民事调解书。并电话告知原告并要求其到法庭来接受调查,并向其释法明理。 4月17日,原告李娟主动来到法庭并将被告沈祥本人带到法庭在调解协议上重新签了字,坦白了其串通被告哥哥参加参加诉讼的事实,主要因为被告沈祥的确同意离婚,但始终不愿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处理,因此才决定利用兄弟长相相近这一特征冒险行事。最终法院根据其认识态度,决定采取对参与造假者具结悔过并罚款1000元的司法强制措施。(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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