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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起诉拒不到庭 法院依借条判决偿还
发布时间:2012-04-19 10:33:1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申时焕)
债务到期后长期拖欠不还,债权人诉至法院后债务人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终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判决偿还。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2009年12月3日,被告邓成虎出具《借条》向原告王明军借款人民币34000元,约定于2010年12月30日偿还,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邓成虎未按约偿还,长期拖欠。原告王明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邓成虎偿还借款本金,并按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审理中,被告邓成虎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明军向法庭提交了《借条》1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和偿还日期和借款日期和约定用位于乌峰镇旧府办事处马路社住宅作抵押的内容。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邓成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没有对原告王明军主张的事实和提举的证据《借条》提出反驳意见,故对原告王明军提交的证据《借条》应当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邓成虎出具《借条》向原告王明军借款人民币34000元,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明军要求被告邓成虎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邓成虎没有在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王明军要求被告邓成虎自借款之日起按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的请求过高,法院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限被告邓成虎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军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付利息。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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