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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高速驾驶摩托横穿马路致人死亡被判
发布时间:2012-04-19 13:45: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明亮)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为契机,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一起涉及5方当事人的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成功调解结案,当事人得到了满意赔付,收到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1年10月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吐某驾驶一辆无照摩托车,行驶在岳普湖县阿洪鲁库木乡4村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导致被害人李某死亡。经岳普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吐某某负事故的主部责任,被害人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吐某垫付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1.2万元。 2012年3月2日,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害人亲属系河南来疆务工人员,交通不便,居无定所,经济较为困难,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亲属能否得到实际赔偿。3月29日,在开庭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被害人亲属认为被告人吐某不理解其丧失亲人的悲痛心情,赔偿数额太少。而被告人吐某虽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但本身经济条件不好,多方筹借也只能再赔偿1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承办法官没有气馁,认为要以积极的态度维护群众利益,有必要对双方再进行疏导,尽可能让被害人亲属得到实额赔偿,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4月16日,承办法官再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与双方进一步沟通,阐述法律,陈述利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促使被告人吐某亲属努力筹借,给予被害人亲属赔偿10万元。 目前,鉴于被告人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吐某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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