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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深入一线
作者:高胜敏 发布时间:2012-04-20 14:03:59
笔者处在基层法院,发现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过分强调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坐堂问案、机械司法的趋向较为严重,由此造成很多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公正,从而引发诸多上诉、缠诉、上访案件,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公民法律素质较低,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较为薄弱。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发、频发、复杂化趋势,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艰巨。在这样的国情下,如果法官机械理解被动司法理念,断然放弃追求客观真实,过分强调形式上的公平,将使许多举证能力不足、法律博弈能力较低的当事人失去获得公平裁判的机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摒弃“坐堂问案、先入为主”的审判作风,从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出发,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职权,适度深入地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最终做到“裁判有依据、调解不糊涂”。因此,深入一线、融入基层,是当好一名人民法官的基本要求。 法官首先要深入到案件现场去。法官所审理的案件都是过去已经发生的冲突或纠纷,需要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还原、追溯,而深入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回复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手段。六十年前毛泽东同志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或者案件本身证据的缺失,“坐堂问案、就案办案”式的机械司法,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不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就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等多发、易发民事案件,当事人基于羞于启齿或刻意隐瞒等原因,法官仅凭当庭陈述和庭审证据往往无法找到案件的症结所在,生硬判决的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加剧矛盾的激化。因此,本着“对群众负责、对司法负责”的态度,深入一线展开调查,有针对性地听取邻里群众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明辩当事人所举证据和诉讼理由的可信度和合理性,有助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法官也要深入到基层实践中去。“法官不仅要经受良好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充分体察民生疾苦,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征求工作意见,是提高基层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升基层法官的服务发展、公正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指出, “要鼓励和提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带头深入基层人民法院和社区乡村, 听取基层法官、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 确保司法改革在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上扎实推进。”随着当前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多元、多变,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特别在企业改制、城镇拆迁、农村征地等过程中矛盾尤为突出,社会矛盾的焦点在基层。人民法院要想把审判工作做细、做实、做优,就必须立足基层社情民意,了解百姓的切实诉求,尊重当地社会民俗风俗,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 法官还要融入到人民群众中。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群众积累了太多的经验和智慧,虽然看起来朴实,却简单有效。邓小平同志曾精辟阐述道:“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既是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法院干警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人民法院要实现“以审判工作为核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矢志不渝地践行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具体到办案过程中,法官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主动汲取群众的智慧、经验和创造,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深深根植于群众之中,在群众的支持下不断取得进步;要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诉讼过程中的群众工作,把案件处理的过程变成思想疏导的过程,变成理顺情绪的过程,变成感情交流的过程,努力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官深入一线去伪存真,不但不会有损法官中立和司法公信,反而是对公正审判的最好诠释,也是践行能动司法、构筑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客观规律,坚持从一线中来、到一线中去,是指导法院工作的“黄金法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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