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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起诉利息能否受理
作者:杨耀星 发布时间:2012-04-20 14:15:22
【案情】
甲因承接工程资金紧张向乙借款10万,约定月息2分。因甲未按期归还,乙遂对甲提起了本金的归还之诉。法院支持其诉请后不久,乙又就该笔借款约定的利息再次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此案能否受理,法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的本金之诉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判决,乙当时并没有提及利息,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了对利息归还的诉讼请求,对利息之诉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利息与本金是两种不同的物,利息既可以和本金一并审理也可以分开诉讼,乙没有对利息提出请求,是其保留了利息归还请求权,故应受理乙的利息之诉。 【评析】 笔者基本上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案涉及的是提起剩余部分请求的可否性问题。对此问题,大陆法系理论界有四种不同的学说: 一是全面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判断提起剩余部分请求可否性的惟一标准就是后诉在实体法上是否属于客观的部分请求,而从实体法的视角来看,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分割和部分地让与自己的债权,并自由设定诉讼标的,故允许原告对剩余部分请求提起后诉。 二是当原告在前诉中明确作出该诉讼请求仅是部分请求的表示时,应允许原告对剩余部分请求提起后诉;反之,则不允许。 三是同意第二种学说的后部分,但对前部分,即当原告在前诉中明确作出该诉讼请求仅是部分请求的情况下,要寻求前诉的判决结果:当原告胜诉时才可对剩余部分请求提起后诉,而在败诉的情形下则不允许。 四是全面否定说。该说认为,基于法院因重复审理导致的不经济、非效率以及被告多重应诉的讼累等因素考量,原告不得提起剩余部分请求。 支持全面肯定说,就意味着允许原告对一个纠纷通过分割的方式来提起诉讼,这将严重损害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有可能对同一债权存在着重复审理。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多次应诉的讼累。第二、三种学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第三种学说。如果禁止原告就剩余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也就意味着不允许原告进行裁判上的救济,故第二、三种学说从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出发,以明示和默示作为是否准许的标准,有一定的价值,但同样忽视了法院重复审理而产生的非效率与不经济因素。而且,就救济而言,在前诉中增加诉讼请求更加便捷。全面否定说既符合民事诉讼目的的效率价值,又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和被告的讼累,是较为妥当的一种处理方式。当然,若规定在前诉中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否则视为放弃剩余部分请求的权利,将会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 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若提起者为原告,其必然基于离婚之诉一并提起,实际上就是持“全面否定”的观点。 另外,利息是本金的孳息,是依附于本金而产生和存在的,法院对双方的借款合同纠纷已经作出了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原告不能单独再就剩余利息提起诉讼。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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