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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蠡县宣判“12·18”系列盗窃抢劫案
作者:丁力辛 刘玉宝   发布时间:2012-04-23 10:45:52


    4月19日,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县“12.18”系列盗窃、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清浩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李猛进驾驶一辆现代牌途胜越野车伙同刘清浩、李天星、刘战高在蠡县辛兴村农业银行门口,盗窃轻骑铃木牌摩托车一辆。李猛进又再次驾车伙同刘清浩、李天星行至蠡县县医院准备继续作案时,被守候的公安机关追捕,该团伙暴力拒捕,开车冲撞公安民警,撞毁车辆三部,后李猛进被公安机关当场击毙,刘清浩、李天星二人被抓获。

    2010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刘玉松、李天星、刘玉春驾驶一辆红色本田“五羊”125型摩托车,在保定市韩庄路五四路社区服务中心门口附近,在该路段抢夺小红(化名)的一枚黄金吊坠。经鉴定该吊坠价值1387元。

    2010年12月15日下午,冯永成、张雷光、李欢(在逃)、杜引龙(在逃)驾驶一辆本田轿车在清苑县张登镇清凉城村盗窃五征三马车一辆、戴尔台式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一套(总价值17288元)。后将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价值920元)卖给郭根峰,得赃款1200元;将蓝色五征三马车(价值16368元)卖给饶阳县崆城村“傻二”(在逃),得赃款4500元。

    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许海龙、刘红磊、刘广库等在高阳县南路台村南河堤坡盗窃新大洲本田锐剑125型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卖给被告人郭根峰,经鉴定该车价值3677元。

    2010年12月19晚上,被告人郭根峰、孟辛茹、李冬为逃避收购来的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扣,将郭根峰收购来的十三辆摩托车进行转移,其中十一辆转移至刘小军家中,两辆转移至郭根峰的老房中,经查其中一辆蓝色金城铃木110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2200 元)、一辆黑色本田125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5270元)、一辆红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2772元)、一辆黑色南方125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4465元)是被盗摩托车。

    2009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刘清浩伙同祝三帮、赵学永(外号大拿、已判)、傻钢(在逃)四人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窜至饶阳县大宫殿村小芳(化名)家,将小芳骗上车后强行带至野地里,刘清浩、赵学永、傻钢三人将小芳轮奸。

    刘清浩、李天星、刘玉春、郭根峰等18名被告人自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间,先后在河北蠡县、博野、高阳、清苑、满城、安新、献县、肃宁、河间、任丘、饶阳等十余县市共作案147起,已构成盗窃、抢劫、抢夺、强奸、掩饰隐瞒等罪,其中盗窃涉案金额达120余万元。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刘清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九十三万元;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对被告人李天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十六万二千元;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对被告人刘玉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四万二千元。许海龙、郭根峰等15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光明网综合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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