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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愚病人犯盗窃罪被判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2-04-23 15:44: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侯小强 蒋蓉)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黄某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为35~49),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鉴于被告人的特殊身份,主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经过仔细斟酌、依法量刑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1月8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到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李某家住宅,趁无人之机,入室窃得人民币5012元、“黄山”香烟8包、电瓶1只。案发后,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6元。本案受理后,宁国市公安局委托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黄某有无智力残疾及刑事责任能力经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黄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本案被盗财物已部分追回,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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