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 丽)
2012年4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小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上半年,任小平与叶华、应经洪(均在逃)商议到丰城市再就业小额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无息贷款并由叶华负责刻好假“丰城市桥东镇人民政府”公章。2009年7月,任小平在担保中心领到小额贷款审批表后,便用任东、丰辉、叶华、应经洪四人身份资料填好审批表,由叶华到广东私刻了两枚假“丰城市桥东镇人民政府”公章,虚构其他四个担保人为桥东镇人民政府在编工作人员的身份,填好《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及扣款承诺》、《反担保合同》、《短期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通过丰城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中心审批发放手续。2009年10月至11月,任小平和叶华、应经洪三人到丰城市城区信用社分二次领取了小额贷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中,任小平得款11万元,帮应经洪还赌博欠款3万元。任小平所得款用于偿还赌债和挥霍等。贷款到期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向任小平催讨,但任小平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任小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