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洪耀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洪耀森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洪耀意先后六次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鄱阳县移动公司基站内的蓄电池,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055元;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洪耀森先后三次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鄱阳县联通公司或移动公司基站内电池,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045元。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洪耀意被景德镇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民警抓获。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洪耀森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耀意、洪耀森分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蓄电池,其中洪耀意窃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洪耀森窃取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两被告所实施的9起盗窃犯罪中,由于同案犯董某等尚未到案,结合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区分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的作用大小,故不宜对两被告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洪耀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最,且犯前罪时业已成年,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综上,故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