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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陪唱女未遂被判禁入娱乐休闲场所
发布时间:2012-04-28 09:18: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李锋出入歌舞厅、迪厅、足浴、按摩等娱乐、休闲场所。
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与几个朋友吃完晚饭后,一起到黎川县城某音乐会所包厢内唱歌。期间,在酒精的强烈刺激下,被告人李某强行将陪唱的邓某拉进包厢卫生间,并将卫生间的门锁上,欲与邓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被告人仍对邓某进行抚摸和亲吻,并强行拉开邓某的外裤拉链,欲进行强奸,但由于邓某的反抗和外面敲门声的干扰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邓某2万元精神抚慰金,并取得了受害人邓某的谅解。该案移送法院审理后,承办人经庭前审查,认为存在适用缓刑条件,遂依照《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其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并依程序委托黎川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征、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开庭审理前,司法局向法院出具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报告称被告人李某平时在家表现好、无不良记,可进行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出于奸淫的目的,违背妇女意志,欲强奸妇女一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平时在家表现良好,是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羁押期间能遵守监规表现好,同时,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精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对被告人出缓刑判决。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娱乐场所实施强奸犯罪行为,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法院同时向被告人李某发出禁止令,即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李锋出入歌舞厅、迪厅、足浴、按摩等娱乐、休闲场所。 据主审法官介绍,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创新。根据《刑诉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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