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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后非法拘禁对方索要赔偿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11-06 10:20:50


    【案件】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因其女友曾遭被害人徐某强奸,欲向徐某某索要赔偿费,遂纠集了项某等其他8名被告人,将徐某带到一处仓库场地。雷某某等人先对徐某拳打脚踢,然后对徐某说:“要么私了,要么让你吃官司。”索取赔偿费1万元。雷某某又通过电话向徐某之父要求拿一万元来私了这事。之后,雷某某将徐某反锁在一辆租来的一辆“面的”内。当日下午3时许,雷某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在约定的碰面地点收取了徐父送来的1万元,遂将徐某放走。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某等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控制他人,这是一种绑架行为。因为雷某某所主张的赔偿费并非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数额也极不确定,不可能为法院所确认,不成其为债务。因此,不应因此认定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所以,雷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某是利用被害人曾经强奸过其女友的事实,以“让你吃官司”为要挟手段,勒索财物,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雷某某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认为雷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首先,雷某某等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实施以加害人质为内容的胁迫,并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雷某某虽然采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了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徐父提出钱财的要求,但是应该看到,徐某的目的是为了索取因其女友被徐某强奸这一事实所造成的赔偿费,而非为了勒索财物。这应该是一种以勒取债务为目的的非法拘禁行为,因此笔者认为雷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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