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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服刑间被查出13年前曾抢劫巨款
发布时间:2012-05-02 09:33: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殷国维)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万胜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万胜平,2000年4月20日因抢劫罪被鄱阳县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外逃期间化名(汤尚静)在广东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分别于2006年被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刑一年,于2008年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在广东市清远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真实身份后押解回鄱阳受审。

    1999年8月,被告人万胜平伙同万胜员、万方园(已判决)等人以做花生生意为名,将被害人陈庆礼等四人骗至鄱阳,由被告人万胜平负责租车,租船运送被害人。当船行至达西河与鄱阳湖交界水面时,被告人万胜平等人将船熄火,持竹篙、船桨等威胁被害人等4人,不给钱就打下水,抢得4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7.3万元,万胜平分得赃款3.4万元。

    1999年12月20日,被告人万胜平伙同万胜员、蔡喜林、吴事计等人以做鸭子生意为名,将被害人王建宇等人骗至鄱阳县银宝湖乡境内,采用暴力手段,抢劫王建宇等人现金36950元、爱立信手机一部,赃款被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胜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骗前来本地提货的外地客商,使用暴力手段抢走他们的现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因抢劫数额巨大,故被告人具备法定加重情节。被告人万胜平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胜平于2011年6月24日被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间被发现原来抢劫罪还未判决,本次依法予以并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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