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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劫养蜂人致死 逃亡22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2-05-03 10:04: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爱英)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传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1990年2月16日,被告人余传喜与虞小龙、虞农村、叶冬社、黄长生、袁拥军(均已判决)在一起商议搞在其村附近养蜂的浙江人的钱。当晚7时许,被告人余传喜等人各持一根木棍,虞小龙、袁拥军两人身带尖刀,一同到养蜂人吴园绿、于孝焕住的蜂棚处,余传喜在外望风,其余五人蒙面进入蜂棚,手持凶器逼迫养蜂人给钱。吴园绿先分烟,并拿出仅有的几元钱,虞小龙等人嫌少。被害人于孝焕见此情形奋力反抗,虞小龙便持刀朝于孝焕身上猛刺一刀。随后被告人余传喜等六人便逃离了现场。被害人于孝焕因腹主动脉断裂而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余传喜于2011年12月2日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传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到养蜂人的帐篷内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并致被害人于孝焕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余传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本案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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