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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伙同他人色诱劫财 潜逃二十年后被抓
发布时间:2012-05-03 16:46: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童平华)  家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年39岁的汪正娥(又名汪丽华)二十年前伙同他人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却畏罪潜逃。本以为远走他乡隐姓埋名会相安无事,不料潜逃在异地生活二十年后仍被擒获,押回受审,这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正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92年5月初,被告人汪正娥伙同汪镇保等4人(均已判决)来到吉安县,租赁105国道候家凹坡路边的“天然酒家”,预谋以女色勾引过往司乘人员劫取钱财。1992年5月16日晚9时许,在汪镇保等人的指挥下,被告人汪正娥等三名女子在国道边拦下徐福龙一行三人驾乘的货车,并带领三人进入酒家,由被告人汪正娥以色诱惑被害人徐福龙进入房间,假装卖淫,待两人脱衣后,汪正娥即按动事先安装好的信号灯,在店外守候的汪镇保等三人拿着手铐、对讲机冒充公安人员以抓嫖客为由冲进房间,然后对徐福龙进行殴打、恐吓,抢得被害人徐福龙现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正娥害怕被抓便远走他乡隐姓埋名。被告人汪正娥于1993年3月21日被吉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一直在逃。

    2011年12月6日汪正娥在浙江省义乌市被抓获,被移送犯罪地江西省吉安县管辖。被告人汪正娥被抓后积极退回了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正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汪正娥受同案犯的指挥而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正娥积极退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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