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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老俵出气抢夺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9 14:43: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为老俵仗义出头,纠结同伙讨回“公道”,永修一男子因缺乏法律意识而铸成大错。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91年11月22日19时许,夏某伙同甘某、曹某(二人已判刑)、赵某(已免诉)等六人在燕坊镇成龙饭店吃饭。席间,夏某提到自己的老俵罗某被四联村的邓某冤枉偷了他家的鱼而与其发生矛盾,经派出所处理之后赔偿了邓某500元钱。听完夏某讲诉后,大家提出把这500元钱要回来,并商定夏、甘、曹、赵负责讲道理,其余二人负责打人。当晚20时许,夏某等6人来到邓某家,问邓其要钱。邓说不知道钱放在哪里,夏某等人就对邓某及前来劝阻的邓某的姐夫拳打脚踢,逼着邓某用螺丝刀撬开自家挂衣橱的门,取出420元。之后,夏某等6人翻围墙逃离现场,途中6人将420元平分。在外躲藏二十年之后,2011年9月26日,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11年10月退还了200元赃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汪某、赵某、甘某、曹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领条、本院(1993)永刑初字第4号、(2003)永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永检刑免字(1992)第54号免予起诉决定书及被告人夏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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