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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全力挽救未成年犯
发布时间:2012-05-04 16:02: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左成红)   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结一起三个未成年在校生共同盗窃案后,延伸职能,极力挽救未成年犯。

    帅某某、康某某与唐某某均属在校中学生,2011年暑假,三人骑着唐某某父亲的二轮摩托车共同盗窃五起,被盗物品价值20575元。案发后,在被告人的配合下,所有被盗物品已被全部追回发还失主。

    经审理认为,帅某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帅某某、康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帅某某、康某某均属在校学生,且属自首,主观恶性不深,实际危害不大,本着对青少年犯罪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帅某某、康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真诚希望能回校读书,故分别以帅某某、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后,因该案中唐某某未满16周岁,不作刑事处罚,唐父将机动车交由无证的未成年儿子驾驶,属违法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后续工作。本院遂及时向永善县公安局发函,建议永善县公安局将二轮摩托车发还所有人唐某;对唐某某的父亲进行法制教育,并责成唐某某的父母对其严加管教。

    永善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审判教育工作,不是就案办案,而是主动延伸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向公安局发函对未成年人及父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预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并唤起全社会共同帮助未成年犯重新做人。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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