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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125元逃跑8年 获刑1年9个月
发布时间:2012-05-09 08:54:2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季凤建)
李某伙同他人抢劫125元后逃跑8年。近日,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2003年11月10日21时许,时年16岁的李某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铁管后,尾随1男3女至延庆县长城旅游学院大门处,欲行抢劫时,因人多而未能实施;在该校大门西侧遇王某、张某后,即将二人围住,用铁管、拳脚对王某进行殴打及追赶,同伙用手捂住张某的嘴,当场劫取现金人民币125元。2011年10月25日,逃跑8年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获前,李某已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表明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正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李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主动向其单位负责人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抢劫所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予对李某从轻处罚。延庆法院综合以上李某所具有的各种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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